本報訊記者曹衛新
匯鴻集團公布最新通知稱,公司在7月5日接到江蘇證監局下達的行政監管措施認定書,因為公司在財務核算中存在多列示存貨余額、多計提存貨跌價提前準備、多計提資產減值損害、少列示銷售費用、少列示其他應付款賬戶余額、少記提其他應付款壞賬損失、少記提信用減值損失等各項會計差錯,導致企業2022年年度報告存有信息公開有誤的情況。江蘇證監局確定對企業、企業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單王曉、會計機構負責人楊承明采用出示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征信系統。
4月24日,匯鴻集團公布的2022年年度報告表明,企業實現營收477.59億人民幣,同比增加5.48%;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純利潤虧本5億人民幣。談及虧錢的緣故,企業據透露,主要系分公司電子通信設備業務流程記提信用減值損失,及其分公司建筑項目、船只計提資產減值損害危害而致。
6月8日,緊緊圍繞企業項目成本較最初大幅上升,船只資產減值合理化、長期貸款賬戶余額增長幅度比較大,計提壞賬額度比較大等一系列問題,上海交易所向領導下達年度報告監管函。
6月28日,企業對外公布年度報告管控函回復公示,對監管局提出問題逐一展開了回應。同一天,企業還發布了會計差錯更正公示。公告稱,本次會計差錯更正,涉及到企業2022年本年度合并報表的其他應付款、庫存商品、銷售費用、信用減值損失、資產減值準備。以信用減值損失和資產減值準備為例子,更改前企業信用減值損失為5.66億人民幣,資產減值準備為4.92億人民幣,更改后分別是7.69億人民幣、2.61億人民幣。
企業方面稱,以上會計差錯更正也不會對公司資產總額、資產總額、資產總額、純利潤和歸屬于上市公司公司股東純利潤造成影響,亦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形。
上海市明倫法律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納《證券日報》采訪時表示:“上市企業理應謹慎編寫年報,從警示函內容來看,該上市企業存有多種會計差錯,公司管理人員因涉嫌未盡職履責。除此之外,審計公司出示毫無保留的的審計報告意見,未具有‘守門人’的功效。依據《證券法》第85條規定,遭受其2022年年報欺詐而買進該企業股票的投資人,有權利要求該公司賠償部分損失,但是,投資人的理賠認為能不能創立,取決于有關會計差錯對股價實際危害。”
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對《證券日報》記者說:“會計差錯造成信息公開有誤,有多種很有可能,其一由于對一部分賬務的處理方法不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其二是為了給財務報告造成某類實際效果而有心人為因素調節賬務處理。不管是哪一種緣故,最后都導致了信息公開有誤,誤導投資人。這樣的事情雖然沒有歸屬于作假,卻也存在一定的銷售業績實際操作行為,側邊體現了公司的治理和資本結構存有管控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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