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88150 證券簡稱:萊特光電 公告編號:2023-016
陜西萊特光電材料有限公司
部分限售股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流通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依法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數為2、479、303股,限售期為自首次公開發行前股東獲得陜西萊特光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萊特光電”)之日起36個月(2020年6月23日)。
● 上市流通日期為2023年6月26日(因2023年6月23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類型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1年12月28日發布的《關于批準陜西萊特光電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登記的批準》(證監會許可證[2021]4122號)同意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注冊申請。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上市,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40、243、759股。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后,總股本為402、437、585股,其中369、741、846股,占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91.88%,32、695、739股,占公司發行后總股本的8.1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部分限售股,共涉及3名股東。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請上市流通股2479303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62%。這部分限售股鎖定期為自股東首次公開發行前獲得公司首次發行前股份之日起36個月(2020年6月23日)。鎖定期即將到期,將于2023年6月26日起上市流通(因為2023年6月23日是非交易日,所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形成后,公司股本數量發生變化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限售股形成以來,公司未因利潤分配和公積金增加而改變股本數量。
三、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的相關承諾
根據公司《陜西萊特光電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技創新委員會上市招股說明書》及相關文件,申請終止限制股份的股東對限制股份上市流通的相關承諾如下:
(一) 成都鼎量市興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機構股東承諾:
1、公司股份上市后,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鎖定期屆滿后,企業計劃減持首發前股份,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有關規定。
2、自企業取得首發前股份之日起36個月內,企業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發前股份,也不建議公司回購上述首發前股份。
3、企業違反承諾書的,違反承諾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企業未上繳公司非法減持收入的,公司當年及以后年度利潤分配計劃中應享受的現金股息暫不分配,直至公司完全履行承諾書。
4、新法律、法規與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范性文件為準。
(二)機構股東寧波梅山保稅港區鼎量淳熙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承諾:
1、公司股份上市后,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鎖定期屆滿后,企業計劃減持首發前股份,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有關規定。
2、公司共持有公司700股、673股,其中538股、979股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在申報前6個月內轉讓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公司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發前股份,也不建議公司回購上述首發前股份;其余161股、694股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在申報前12個月內轉讓的,自取得上述161、694股首發前股份之日起36個月內,企業不得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上述首發前股份,也不建議公司回購上述首發前股份。
3、企業違反承諾書的,違反承諾取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企業未上繳公司非法減持收入的,公司當年及以后年度利潤分配計劃中應享受的現金股息暫不分配,直至公司完全履行承諾書。
4、新法律、法規與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范性文件為準。
(三)自然人股東羅勇堅承諾:
1、公司股票上市后,本人在上市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鎖定期屆滿后,擬減持首發前股份的,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首發前股份的有關規定。
2、自我取得首發前股份之日起36個月內,我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首發前股份,也不建議公司回購首發前股份。
3、如果我違反承諾書,違反承諾獲得的收入歸公司所有;如果我沒有將非法減持收入上繳公司,公司利潤分配計劃中應享受的現金股息將暫時不分配,直至我完全履行承諾書。
4、新法律、法規與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范性文件為準。
四、中介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實,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薦人”)認為:
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萊特光電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份持有人嚴格遵守參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和科技創新委員會上市的承諾;限制性股份上市流通數量和上市流通時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發行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委員會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萊特光電對部分限制性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綜上所述,保薦機構對萊特光電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無異議。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況
(1)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請上市流通的股份數量為2、479、303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0.62%。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是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為股東首次公開發行前取得公司首次發行前股份之日起36個月(2020年6月23日)。
(二)上市流通日期為2023年6月26日(因2023年6月23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3)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細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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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
(2)總數與各分項數值之和尾數不一致的情況,均為四舍五入。
(4)限售股上市流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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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網上公告附件
《中信證券有限公司關于陜西萊特光電材料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驗證意見》。
特此公告。
陜西萊特光電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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