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局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近日,陜西金葉科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陜西金葉科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袁漢源、熊漢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陜證監措施字〔2023〕18號),現公告如下:
“陜西金葉科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袁漢源、熊漢城:
經查,你公司子公司西安明德理工學院擬租賃控股股東萬裕文化產業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名下廠房建設北校區,在未履行相應審議程序的情況下,即支付裝修改造款項,截至2022年底累計支付5,967.84萬元。上述支付裝修改造款項行為實質構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你公司對相關資金占用事項在2022年年報中進行了披露,并在2022年年報披露前歸還了上述資金。但你公司未在2021年年報及2022年半年報中進行披露,其中截至2021年底涉及資金占用1235.58萬元,截至2022年6月底涉及資金占用2090.41萬元,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八項、第十五條第五項,《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8號-上市公司資金往來、對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第五條第一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
根據《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袁漢源作為董事長、熊漢城作為財務總監,對該違規事項承擔主要責任。根據《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袁漢源、熊漢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積極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并認真汲取教訓,主要負責人應切實提高規范運作認識和水平,尊重全體股東權利,遵守上市公司“三會”運作基本要求,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收到上述監管措施決定后,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深刻反思,下一步,公司及相關人員將認真吸取教訓,嚴格執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規范要求,加強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學習理解和正確運用,進一步提升公司規范運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持續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堅決避免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切實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推動公司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
特此公告。
陜西金葉科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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