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21]3623號文核準,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會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發行價為11.15元,應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985,448,150.00元,根據有關規定扣除發行費用72,611,546.96元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912,836,603.04元。該募集資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賬。上述資金到賬情況業經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容誠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容誠驗字[2021] 241Z0006號《驗資報告》驗證。公司對募集資金采取了專戶存儲管理。截至2023年6月6日募集資金使用和結余情況如下: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簽訂情況和募集資金專戶的開立情況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新增募集資金專項賬戶的議案》,同意各募投項目實施子公司根據實際需要開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
因“智慧書城網點體系升級項目”在呼和浩特地區的部分建設由公司全資子公司內蒙古蒙新圖書連鎖有限公司實施,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等的相關規定,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內蒙古蒙新圖書連鎖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與保薦機構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以下簡稱“三方監管協議”),三方監管協議與證券交易所三方監管協議范本不存在重大差異,三方監管協議的履行不存在問題。新增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情況具體如下:
三、《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一: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內蒙古蒙新圖書連鎖有限公司
乙方: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
丙方: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
為規范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甲、乙、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以下簡稱“專戶”),賬號為0602001029200140702。該專戶僅用于甲方二智慧書城網點體系升級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該賬戶金額依據項目工程具體進展程度,撥付所需使用資金。甲方募集資金的存儲、使用將根據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部門的要求進行披露。
二、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三、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一一規范運作》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四、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郭晉平、孫駿飛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對賬單,并抄送丙方。乙方應當保證對賬單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乙方應當及時以郵件或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七、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八、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丙方出具對賬單或向丙方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九、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十、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各報備壹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特此公告。
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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