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涉刑案件的風險防控管理辦法: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案件風險防控機制
◎記者 張瓊斯
8月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刑事案件風險防治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推進銀行保險機構刑事案件風險防治,完善刑事案件風險防治鏈管理機制,深化源頭預防、癥狀和根源,全面提高銀行保險機構刑事案件風險防治工作的標準化、科學、有效性。
本辦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明確刑事案件風險防治的目標和基本原則;二是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領導部門、內部部門、分支機構、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三是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刑事案件風險防治的主要任務;第四,明確監管機構在刑事案件風險防治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對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的風險防控進行非現場監督、現場檢查等要求。
關于防控原則,《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的風險防控要做到“防控為主,通關前進,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負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入日常生活”。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案件風險防控機制。本辦法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全鏈防治體系,涵蓋案件風險識別、調查處置、員工行為管理、領導干部監督、內部監督檢查、問責、問題整改、報告處理、考核獎勵、培訓教育等環節;前瞻性判斷重點領域,完善重點措施,繼續加強信息建設,及時進行案件風險防治評估。
《辦法》明確規定,銀行保險機構應根據本機構的經營特點,充分識別重點領域案件風險點的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貸業務、創新業務、資產處置業務、信用卡業務、擔保業務、銀行間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柜臺業務、保險業務、資本市場業務、債券市場業務、網絡安全、安全等。重點防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股東股權及相關交易管理、分級授權制度和權限管理、崗位制衡、重要崗位輪換和強制休假管理、賬戶對賬和異常交易賬戶管理、重要印章憑證管理等。
針對員工行為管理,《辦法》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員工行為管理制度,完善員工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加強對異常行為的監測和調查,重點關注關鍵崗位和敏感人員的信用記錄、不正當賬戶交易、資本貸款、證券投資、商業企業、訴訟和社會關系交流。針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本辦法要求國有和國有控股銀行保險機構加強對“領導”和領導小組的監督,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個人事項報告、避免任職、私人出國(邊境)、領導干部家屬的工作行為、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工資延期支付、追索扣除等規定。
如何確保涉刑案件的風險防控取得成效?國家財政監督管理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強調源頭預防、綜合預防、全鏈預防,將案件風險防控納入公司治理結構,進一步壓實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以及領導部門、內部部門、分支機構和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充分發揮董事會和監事在刑事案件風險防控中的主動性,通過構建各方聯動、共同管理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格局,促進案件防控制度的有效實施。
“我們組織了幾輪關于本辦法的意見征求意見,認真研究了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并采納了絕大多數意見。有關各方表示,制定本辦法是一項重要的根本原因,非常及時和必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公眾意見進一步修改和改進措施,并及時發布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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