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李興彩 張雪
6月10日,首屆以“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為主題的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論壇在上海舉行。其中,在上市公司專題分論壇上,許多圓桌嘉賓熱烈討論了公司法修訂和上市公司治理的話題,智慧的結晶閃爍在觀點碰撞中。
專家學者熱議修訂公司法
“上市公司最關心的是《公司法》如何成為企業發展的助推器。”作為企業家的代表,全普智能董事長周興宇一直關注《公司法》的修訂,特別關注《公司法》如何確保企業在企業合規管理和內部權力運行機制方面的長期穩定發展。
周興宇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集中創造了強大的實際控制人,中國的職業經理人團隊還有待進一步培育和擴大。這樣,上市公司的治理就會出現一些問題,主要是大股東如何科學行使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在實踐中,董事會空洞化、監事會形式化、決策權和經營管理權在企業經營中錯配,導致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件頻發。
“首先,我們應該考慮整個公司法修訂的邏輯基礎是什么。如果公司是個性化的,法律的方向是幫助公司成為一個‘人’,有一個完整的‘人格’,特別是幫助上市公司成為一個‘公眾人物’。”談到公司法的修訂,西南政治法學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王青松提醒我們,在修訂之前,我們應該考慮一些基本問題,即良好法治的目標是什么?
同時,專家認為,公司法的制度調整和制度改進也應尊重國情,滿足實際需要,適應未來趨勢,加快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法治,確保和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季奎明認為,中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監督對象。他認為,我國部分上市公司有國有資產甚至控股,國有投資者的業務決策應有另一套科學、合理、穩定的制度體系,具有中國特色的黨組織運行機制和海外公司治理機制,加強經濟決策領域的黨法律法規研究,促進相關黨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這也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應有意義。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服務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苗因知與嘉賓就虛假陳述賠償訴訟對公司治理的影響進行了深入探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股東查閱公司信息的權利極其有限。在缺乏相關支持的情況下,如果股東只是質疑公司披露的虛假文件,法院不應簡單地要求公司向股東原告提供相關文件,理由是查明事實。
卓偉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朱寧在關于“第三方債權是否合法、受保護的出資形式”的爭議中認為,只要是法律規定的具有可轉讓屬性的債權,就可以作為對公司的出資。債權出資問題也可以在下一次公司法修訂審議中進一步討論。
朱寧說,《民法典》對債權的確認有相關規定,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彌補第三方債權的清晰度、真實性和定價。例如,投資者應當如實履行披露義務,確保債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用于出資的“第三方債權”應當具有資產價值,債權應當可以處置和流通,相應的價值可以通過評估確定。同時,在債權真正實收之前,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可以通過限制股息和表決權來最大限度地保護。此外,在補救措施方面,投資者應履行補充、替換、賠償等義務。
“招”良法善治建設
目前,《公司法》(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草案)正處于征求公眾意見的階段。在圓桌論壇上,相關專家根據立法法理學和良法善治的初衷,對第二次審議草案提出了許多修訂建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認為,良法善治的核心是不同的人應該得到適當和不同的對待。實踐證明,在企業發展初期,公司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業務邏輯決定了公司未來盈利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實際控制人需要更多的自由裁量權。當企業發展到成熟階段時,專業經理對公司的科學管理更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公司法》應考慮不同類型的企業和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
周興宇就相關修訂提出了三點看法:一是二審稿刪除了董事會決議中企業發展戰略和重大經營業務的內容,董事會的經營可能變得空洞,這違背了“逐步從大股東主義/股東會中心轉移到董事會中心”的修訂理念;二是在加強公司監管方面,應給予監事會更多的知情權,建議監事會列席董事會而不是權利,董事會或經理應當向監事會提供定期報告和特殊事項報告;第三,審計委員會成為公司主要監督機構的,由獨立董事或者其他非執行董事組成,明確經理對審計委員會的定期報告和專項報告,并賦予審計委員會預決或者否決具體事項的權利。此外,員工董事有可能進一步模糊董事會,建議設立員工董事企業,員工董事為審計委員會委員。
季奎明認為,為了履行監督職責,充分發揮監督權力,全面準確的信息非常重要,信息的“距離”和“數量”是影響信息的核心因素——監督主體越近,監督越有效;監督主體掌握的信息越多,監督就越有效。因此,公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供的“多項選擇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之間沒有絕對的區別,這取決于新公司法為兩個機構提供了什么樣的配套制度供應。
王青松認為,與業主公司和封閉式公司不同,上市公司作為上市公司擁有多種財產和強大的個性,與公眾人物非常相似。法律對其立場應該是弱自治和強監管。對于上市公司來說,立法強調透明度不僅有助于監管,而且有助于投資者識別其投資價值。在此基礎上,法律要求上市公司背后的實際控制人采取行動,更不用說采取行動了。
王青松結合全球立法標準,提出修法要以維護和強化整個市場的商業倫理為目標。一是誠信目標,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中的道德風險和代理成本,有助于公司的長期發展;二是透明,即明確上市公司的投資結構、治理結構、經營決策過程,使監督陽光進入企業黑箱,促進上市公司的穩定運行;三是問責目標,實現責任和權利的統一,加強問責機制。
此外,許多虛假陳述賠償訴訟將命令所有在披露文件上簽署的董事和監事承擔責任。苗因知認為,在實踐中,員工董事和員工監事往往處于公司治理的中下層,行為空間有限。事實上,很難有效地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披露。因此,不應強制所有私營上市公司設立員工董事和監事,否則不僅效果差,而且可能給相關員工帶來過度的責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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