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3版)
在本人作為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期間,如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四年內減持,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次發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25%,減持比例可累積使用。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諾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本人所持限售股鎖定期自期滿后延長6個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和/或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人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人持有的雙元科技的股份之鎖定、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如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另有規定的,則本人同意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十一)IPO申報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宜賓晨道、寧波梅山超興、無錫蜂云能創、金華畢方貳號承諾
自本合伙企業取得發行人股份的增資事宜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6個月內或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以孰晚之日為準),本合伙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本合伙企業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諾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本合伙企業所持限售股鎖定期自期滿后延長6個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和/或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合伙企業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企業持有的雙元科技的股份之鎖定、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企業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如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本合伙企業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另有規定的,則本合伙企業同意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十二)IPO申報前12個月內新增股東惠州利元亨投資承諾
自本公司取得發行人股份的增資事宜辦理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6個月內或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以孰晚之日為準),本公司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本公司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諾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本公司所持限售股鎖定期自期滿后延長6個月。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和/或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企業持有的雙元科技的股份之鎖定、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企業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如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本公司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另有規定的,則本公司同意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十三)IPO申報前6個月受讓老股新增股東寧波和歆承諾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合伙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發行前本合伙企業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諾而獲得收益的,所得收益歸發行人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諾事項給發行人和/或其他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合伙企業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企業持有的雙元科技的股份之鎖定、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企業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如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本合伙企業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的鎖定期另有規定的,則本合伙企業同意按照該等規定執行。
二、本次發行前股東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的承諾
本次公開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為凱畢特、鄭建、豐泉匯投資和胡美琴,其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如下:
(一)減持條件:鎖定期內,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能夠嚴格遵守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開承諾的各項義務。
(二)減持意向:所持股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將嚴格按照屆時生效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于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則進行減持,并將綜合考慮自身財務規劃、公司穩定股價的目的、資本運作及長遠發展的需求,進行合理減持。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1%;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在任意連續九十個自然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超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通過協議轉讓方式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于發行人股份總數的5%。
(三)減持價格: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價(如遇除權除息事項,上述發行價作相應調整,下同),鎖定期滿二年后可以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價格減持。
(四)減持方式: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競價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進行。
(五)減持公告: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在減持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前,將提前3個工作日予以公告,如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六)約束措施: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將嚴格遵守本承諾,如有違反,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轉讓相關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歸發行人所有,公司有權暫扣應向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支付的報酬和本人應得的現金分紅,直至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將因違反承諾所產生的收益足額交付公司為止;若因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未履行上述承諾(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除外),造成投資者和發行人損失的,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將依法賠償損失。
如果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監管規則不再對某項承諾內容予以要求時,相應部分自行終止。若相關監管規則對持股及減持另有特別規定,則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在減持公司股份時將執行屆時適用的最新監管規則。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諾約束。
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持有的雙元科技的股份之鎖定、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業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三、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
為維護公司股票上市后股價的穩定,充分保護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權益,公司制定了《關于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議案》,該議案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準后,自公司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發行人作出承諾:“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內股價達到《穩定股價預案》規定的啟動股份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后,公司將嚴格遵守并執行《穩定股價預案》。”
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承諾:“發行人上市后三年內,如發行人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發行人凈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在發行人啟動穩定股價預案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嚴格按照《穩定股價預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發行人股票的義務。”
發行人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作出承諾:“將根據《穩定股價預案》的相關要求,切實履行該預案所述職責,并通過該預案所述的相關約束措施確保該預案的實施,以維護發行人股價穩定、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穩定股價預案的具體內容如下:
(一)啟動股價穩定預案的條件
為維護廣大股東利益、增強投資者信心、維護公司股價穩定,如果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后三年內,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盤價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司將啟動股價穩定措施。股價穩定措施實施后,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
(二)啟動股價穩定預案的實施主體及措施
本預案中應采取穩定公司股價措施的責任主體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和高級管理人員,其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時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內新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及相關主體將按照下述順序采取一項或多項穩定公司股價措施:
1、公司回購股票;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證券監管部門認可的方式。
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及承諾履行完畢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公司應將穩定股價措施實施情況予以公告。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及承諾履行完畢后,如公司股票價格再度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將繼續按照上述承諾履行相關義務。自股價穩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若股價穩定方案終止的條件未能實現,則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股價穩定方案即刻自動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繼續履行股價穩定措施。
(三)穩定公司股價的具體安排
1、公司回購公司股票的具體安排
公司董事會將在公司股票價格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之日起的十個交易日內制訂穩定公司股價具體方案,在履行完畢相關內部決策程序和外部審批/備案程序(如需)后實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董事承諾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董事會中投贊成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中投贊成票。
公司將自股價穩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以集中競價的交易方式回購公司社會公眾股份,回購價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一個會計年度內,公司回購的股份數量不低于本次回購前公司股本總額的0.5%,且不超過本次回購前公司股本總額的5%,具體回購股票的數量等事項將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時提前公告。回購后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回購行為及信息披露、回購后的股份處置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安排
當公司已采取股價穩定措施并實施完畢后,公司股票收盤價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在3個交易日內啟動內部決策程序,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計劃(包括擬買入的數量、價格區間、完成時間等)書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進行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自公告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社會公眾股份,增持價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一個會計年度內,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累計增持的股份數量不低于本次股價穩定方案公告前公司總股本的0.1%,且不超過本次股價穩定方案公告前公司總股本的2%,具體增持股票的數量等事項將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時提前公告。增持計劃完成后的六個月內將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增持股份行為及相關信息披露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安排
當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均已采取股價穩定措施并實施完畢后,公司股票收盤價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3個交易日內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體計劃(包括擬買入的數量、價格區間、完成時間等)書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進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自公告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通過證券交易所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會公眾股份,增持價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一個會計年度內,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次和累計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額不低于上年度從公司取得的分紅和上年度從公司領取的薪酬合計值的5%和15%,具體增持股票的數量等事項將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時提前公告。增持后公司的股權分布應當符合上市條件,增持股份行為及相關信息披露應當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公司未來在聘任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前,將要求其簽署承諾書,保證其履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做出的穩定股價承諾,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承諾提出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四)穩定股價方案的終止情形
自股價穩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若出現以下任一情形(就公司回購措施而言僅指如下第(1)、第(2)所述情形),則視為本次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及承諾履行完畢,已公告的穩定股價方案終止執行:
1、公司股票連續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
2、繼續回購或增持公司股份將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
3、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責任主體繼續增持公司股份將導致其和/或其一致行動人(依上市公司收購相關管理規則項下所界定)觸發要約收購且不符合法定的免于發出要約申請情形或豁免要約方式增持股份情形的。
(五)穩定公司股價承諾的約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則應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并向股東及公眾投資者道歉。
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能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則公司有權自股價穩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個自然日屆滿后將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現金分紅(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義務。
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履行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則公司有權自股價穩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個自然日屆滿后將對其從公司領取的薪酬和應取得的分紅(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義務。
四、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的措施和承諾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已作出關于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的承諾,具體內容如下:
(一)發行人承諾
1、本公司承諾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回購制度》的相關規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購條件的情況下,結合公司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股份回購方案,依法實施股份回購,加強投資者回報,確保股份回購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購操縱公司股價、進行內幕交易、向董監高、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送等行為損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合法權益。
2、本公司承諾在收到具備提案權的提議人提交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內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購提議后,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并予以公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及時制定股份回購方案,將股份回購方案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依法披露股份回購方案相關事項,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股份回購制度》等法律法規、公司內部制度規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購方案予以實施。
3、保證本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4、如本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后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本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5、上述承諾為本公司真實意思表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承諾
1、本公司承諾將保證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回購制度》的相關規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購條件的情況下,結合公司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股份回購方案,依法實施股份回購,加強投資者回報,確保股份回購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購操縱公司股價、進行內幕交易、向董監高、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送等行為損害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2、本公司承諾將保證公司在收到具備提案權的提議人提交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內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購提議后,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并予以公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及時制定股份回購方案,將股份回購方案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依法披露股份回購方案相關事項,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股份回購制度》等法律法規、公司內部制度規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購方案予以實施。
3、保證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4、如發行人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后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本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5、上述承諾為本公司真實意思表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承諾
1、本人承諾將保證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回購制度》的相關規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購條件的情況下,結合公司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股份回購方案,依法實施股份回購,加強投資者回報,確保股份回購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購操縱公司股價、進行內幕交易、向董監高、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送等行為損害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2、本人承諾將保證公司在收到具備提案權的提議人提交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內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購提議后,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并予以公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及時制定股份回購方案,將股份回購方案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依法披露股份回購方案相關事項,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股份回購制度》等法律法規、公司內部制度規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購方案予以實施。
3、保證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4、如發行人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人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后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本發行人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5、上述承諾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四)發行人董事承諾
1、本人承諾將保證公司根據《公司法》《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份回購制度》的相關規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購條件的情況下,結合公司資金狀況、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審慎制定股份回購方案,依法實施股份回購,加強投資者回報,確保股份回購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購操縱公司股價、進行內幕交易、向董監高、實際控制人進行利益輸送等行為損害公司及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2、本人承諾將保證公司在收到具備提案權的提議人提交的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公司內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購提議后,及時召開董事會審議并予以公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及時制定股份回購方案,將股份回購方案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依法披露股份回購方案相關事項,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股份回購制度》等法律法規、公司內部制度規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購方案予以實施。
3、上述承諾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措施的具體內容詳見本上市公告書“第八節重要承諾事項”之“三、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之“(三)穩定公司股價的具體安排”之“1、公司回購公司股票的具體安排”相關內容。
五、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對欺詐發行上市作出股份購回的承諾,具體內容如下:
(一)發行人承諾
1、保證本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后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本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3、上述承諾為本公司真實意思表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承諾
1、保證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后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3、上述承諾為本公司真實意思表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公司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承諾
1、保證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注冊并已經發行上市的,本人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后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3、上述承諾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若違反上述承諾本人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六、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凈資產規模較發行前都將有較大幅度增加,但由于募集資金產生效益需要一定時間,短期內公司營業收入和凈利潤可能難以實現同步增長,公司每股收益和凈資產收益率在短期內可能被攤薄。
(一)發行人關于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為降低本次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影響,公司承諾將通過加快募投項目建設,強化募集資金的管理、提高公司銷售收入,科學管控成本、費用,提高利潤水平、嚴格落實現金分紅政策、優化投資回報機制、增加公司投資價值等方式,提升資產質量,提高銷售收入,從而增厚未來收益,實現可持續發展,以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具體擬采取的措施如下:
(下轉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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