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欣然
6月12日,《上海證券報》記者從業內獲悉,銀行間債券市場自律組織最近發布了《關于規范債券發行業務的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根據草案,發行人應主動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干擾發行定價,違反市場化原則指定的發行利率(價格) 等等。發行人應按照市場化原則,合理設置承銷機構評分指標,評分指標和承銷費用不得直接或間接與發行利率(價格)掛鉤。
根據草案,承銷機構應承擔債券承包、發行和銷售、投資和交易、銀行間業務、存款和貸款(如有) 有效隔離業務,防止債券承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確保債券承銷業務的獨立運行。
此外,為了提高債券市場的流動性,草案表示,鼓勵主承銷商為其承銷債券做市,促進二級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草案還規范了認購過程的透明度。簿記經理應準確、及時地向發行人和承銷團成員披露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邊際利率、總投標規模等。承銷團成員應準確、及時地與投資者分享收到的簿記流程信息。簿記經理應有效確保參與者公平參與簿記業務;不得為不正當利益提供不同機構的相關信息,不得提供虛假信息,誘導或誤導投資者。
鑒于包銷業務規范的問題,草案表示,承銷機構應報價公平,程序合規,余額包銷利率應嚴格按照發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確定。余額包銷規模不得占用有效認購投資者的認購規模,余額包銷認購利率不得低于投資者有效認購利率的上限。余額包銷應在規定的簿記認購時間結束后進行。投資者在簿記認購后有效認購規模未達到當期債券發行規模的,主承銷商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律規則和承銷協議進行余額包銷。此外,承銷機構應明確區分自己的包銷賬戶和一般自營賬戶,建立隔離制度,完善包銷賬戶的投資、交易和會計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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