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1222 證券簡稱:林洋能源 公告編號:2023-34
江蘇林陽能源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權益分配實施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78元
● 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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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異化分紅轉讓: 是
第一,股東大會通過分配方案的次數和日期
2023年5月19日,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本次利潤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發放年度:2022年
2.分配對象:
截至上海證券交易所股權登記日下午收盤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的全體股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 7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有關規定,公司存放在回購專用證券賬戶的股份不參與利潤分配。
3.差異化分紅轉讓方案:
(1)本次差異化分紅方案
根據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利潤分配計劃為:以股權分配登記日登記的總股本扣除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的股份數量為基礎,每10股發現金紅利1.78元(含稅),下一年剩余利潤結轉。利潤分配不得將資本公積金轉換為股本。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總股本為2.060、169、156股,扣除公司回購專用賬戶中的18、949、000股,計算發現金紅利363、337、187.77元(含稅)。
(2)差異化分紅除權除息的計算依據
除權除息開盤參考價格按以下公式計算: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現金紅利)÷(1+流通股變動比例)
由于公司分紅差異化,實際參與分配的股份數為2、041、220、156股。上述公式中的現金紅利是指根據總股本稀釋調整后計算的每股現金紅利:
每股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總股本×實際分配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2,041,220,156×0.178)÷2,060,169,156≈0.17636元/股
根據2022年股東大會批準的利潤分配計劃,本次只進行現金分配,不將資本公積金轉換為股本和紅股。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會改變,流通股的比例為0。
公司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0.17636)÷(1+0)=前收盤價-0.17666
三、相關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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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1)無限銷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本結算系統在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盤后登記,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處理指定交易。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以在分紅日在指定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分紅。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分紅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辦理指定交易后再分紅。
(2)發送紅股或轉換股本的,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應當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盤后登記的股東持股數量,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2.自行分配對象
啟東華虹電子有限公司、陸永華、于海娟、江蘇林陽能源有限公司-2022年員工持股計劃賬戶持有的股份現金紅利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證券賬戶號:B882562641)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參與本次利潤分配。
3.扣稅說明
(1)持有公司無限銷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異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異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即每股實際發行的現金紅利為0.178元。持有不到一年(含一年)的,公司不代表扣繳個人所得稅,即每股實際發現金紅利0.178元,轉讓股份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本賬戶中扣除并轉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下個月5個工作日內轉讓,公司應當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持股期限在一個月內(含一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含1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暫減50%,實際稅負10%;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繳納股息、股息、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扣稅后實際發現金紅利為0.1602元/股。有關股東認為取得的股息、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議(安排)待遇的,可以在取得股息、股息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3)香港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a股(“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股息紅利由公司以股票名義通過中國結算的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幣的名義分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關于滬港股市交易互聯機制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發現金紅利0.1602元。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定股東,公司不扣繳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申報繳納,實際發放的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0.178元。
五、相關咨詢辦法
如對此權益分配有疑問,請按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證券部
聯系電話:0513-83356525
特此公告。
江蘇林陽能源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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