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88558證券簡稱:國盛智科公告編號:2023-014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國盛智科”)于2023年6月20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公司在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募集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9,500萬元(含本數)的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用于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有保本約定的投資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結構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等),使用期限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在前述額度及期限范圍內,資金可以循環滾動使用。公司董事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在上述有效期和額度范圍內行使決策權、簽署相關合同文件等,具體事項由公司財務部負責組織實施。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關于同意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1000號),并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份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3,300萬股,發行價為每股人民幣17.37元,共計募集資金總額57,321.0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5,274.81萬元(不含稅),募集資金凈額為52,046.19萬元。上述募集資金已于2020年6月23日全部到位,經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審驗并出具了《驗資報告》(天健驗〔2020〕232號)。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公司已對募集資金采取了專戶存儲管理,并與保薦機構、募集資金專戶監管銀行簽署了《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以上情況詳見2020年6月29日披露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的《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上市公告書》。
二、本次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基本情況
(一)投資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在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額度及期限
在保證不影響公司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的前提下,公司擬使用不超過人民幣19,500萬元(含本數)的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在前述額度及期限范圍內,資金可循環滾動使用。
(三)投資產品品種
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嚴格控制風險,擬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用于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有保本約定的投資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結構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等),且該等現金管理產品不得用于質押,不用于以證券投資為目的的投資行為。
(四)決議有效期
自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之內有效。
(五)實施方式
公司董事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在上述額度及決議有效期內行使投資決策權、簽署相關文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選擇合格的專業金融機構、明確現金管理金額、期間、選擇產品/業務品種、簽署合同及協議等,具體事項由公司財務部負責組織實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將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現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所獲得的收益將優先用于補足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投資金額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并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募集資金監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資金,現金管理到期后將歸還至募集資金專戶。
三、對公司日常經營的影響
公司本次計劃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是在確保公司募投項目所需資金和保證募集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進行的,不會影響公司日常資金正常周轉需要和募投項目的正常運轉,亦不會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不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適時進行現金管理,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有利于進一步提升公司整體業績水平,為公司和股東謀取較好的投資回報。
四、投資風險及風險控制措施
(一)投資風險
本次現金管理方式是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有保本約定的投資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結構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等),該類投資產品受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的影響,公司將根據經濟形勢以及金融市場的變化適時、適量的介入,但不排除收益將受到市場波動的影響。
(二)風險控制措施
1、投資產品不得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行為,同時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正常進行。
2、公司財務部門將及時分析和跟蹤投資產品的投向、項目進展情況,如評估發現存在可能影響公司資金安全的風險因素,將及時采取相應保全措施,控制投資風險。
3、公司內部審計部負責對現金管理的使用與保管情況進行審計與監督,定期審查現金管理的審批情況、實際操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及盈虧情況等。
4、獨立董事、監事會有權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審計。
5、公司將嚴格根據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相關審議程序
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第三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同意公司在保證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募集資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9,500萬元(含本數)的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用于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有保本約定的投資產品(包括但不限于結構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額存單等),使用期限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在前述額度及期限范圍內,資金可以循環滾動使用。公司獨立董事、監事會對上述事項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
六、專項意見說明
(一)獨立董事意見
獨立董事認為:公司擬使用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9,500萬元(含本數)的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并在上述額度內資金進行滾動使用的決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等相關規定。公司本次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沒有與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建設內容相抵觸,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正常實施,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會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正常發展,也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綜上,獨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9,500萬元(含本數)的部分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
(二)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認為:公司在確保募投項目所需資金和保證募集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適時進行現金管理,不會影響公司日常資金正常周轉需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正常運轉,也不會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正常發展,并且可以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獲得一定的投資收益。本次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事項不存在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董事會對該事項的審議及表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程序合法有效。
綜上,公司監事會同意公司使用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9,500萬元(含本數)的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
(三)保薦機構核查意見
保薦機構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
1、公司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事項已經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已發表了明確的同意意見,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及交易所規則的規定。
2、在保障公司正常經營運作和資金需求,且不影響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正常實施的前提下,公司通過進行現金管理,可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使用用途的情況,不會影響公司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實施。
綜上,保薦機構對公司本次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事項無異議。
七、上網公告附件
1、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三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2、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21日
證券代碼:688558證券簡稱:國盛智科公告編號:2023-013
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國盛智科”)第三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6月16日以書面方式發出通知,并于2023年6月20日以現場表決的方式在公司會議室召開。本次會議應出席監事三名,實際出席監事三名。會議由公司監事會主席姚菊紅女士主持,本次會議的召開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會議決議合法、有效。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經與會監事認真審議,以投票表決方式一致通過以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關于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議案》
公司在確保募投項目所需資金和保證募集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適時進行現金管理,不會影響公司日常資金正常周轉需要和募集資金項目的正常運轉,也不會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正常發展,并且可以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率,獲得一定的投資收益。本次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事項不存在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董事會對該事項的審議及表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使用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9,500萬元(含本數)的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
表決結果:3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
具體內容請見本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公告》(2023-014)。
特此公告。
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3年6月21日
證券代碼:688558證券簡稱:國盛智科公告編號:2023-015
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數量為92,877,632股,限售期為36個月。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為2023年6月30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類型
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20年5月26日出具的《關于同意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證監許可〔2020〕1000號),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33,000,000股。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于2020年6月3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掛牌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完成后,總股本為132,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條件流通股102,018,654股,無限售條件流通股29,981,34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東數量為4名,該部分限售股股東對應的股份數量為92,877,632股,占公司股本總數的70.3618%,限售期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現限售期即將屆滿,該部分限售股將于2023年6月3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數量變化情況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屬于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公司未發生因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導致股本數量變化的情況。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關承諾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時,本次上市流通的相關股東對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關承諾簡要情況如下: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鎖定股份的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核心技術人員潘衛國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以下簡稱“首發前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6個月內,不轉讓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本人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超過上市時所持發行人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累積計算使用。
(3)除前述股份鎖定承諾外,本人承諾:
①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②本人擬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如果在鎖定期滿后,本人擬減持股票的,本人將認真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明確并披露發行人的控制權安排,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經營;
③本人在持有發行人股票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擬減持發行人股票的,減持價格將不低于發行人股票的發行價,并及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披露減持計劃,并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減持原因、擬減持數量、未來持股意向、減持行為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及持續經營的影響。若發行人上市后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相應調整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
④本人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方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不減持公司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出售股票,本人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繳發行人所有。
(6)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等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之鎖定、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7)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承諾。
2、公司實際控制人、副董事長、總經理衛小虎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發前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本人在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轉讓的股份不超過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6個月內,不轉讓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3)除前述股份鎖定承諾外,本人承諾:
①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
②本人擬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如果在鎖定期滿后,本人擬減持股票的,本人將認真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明確并披露發行人的控制權安排,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經營;
③本人在持有發行人股票鎖定期屆滿后兩年內擬減持發行人股票的,減持價格將不低于發行人股票的發行價,并及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披露減持計劃,并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減持原因、擬減持數量、未來持股意向、減持行為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及持續經營的影響。若發行人上市后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相應調整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
④本人減持發行人股份的方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不減持公司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出售股票,本人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繳發行人所有。
(6)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等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之鎖定、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7)本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承諾。
3、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東南通協眾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南通協眾”)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發前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在上述股份鎖定期屆滿后2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
若公司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則發行價相應調整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企業不減持公司股份。
(4)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出售股票,本企業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繳發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等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之鎖定、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企業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4、公司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東南通齊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南通齊聚”)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發前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6個月;在上述股份鎖定期屆滿后2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
若公司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等原因進行除權、除息的,則發行價相應調整為除權除息后的價格。
(3)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企業不減持公司股份。
(4)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出售股票,本企業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繳發行人所有。
(5)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等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之鎖定、減持另有要求的,本企業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5、通過南通協眾和南通齊聚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陳娟、衛紅燕、張志永、劉傳進、趙艷秋、任東、姚菊紅、陳錦龍、朱劍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和離職后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過南通協眾和南通齊聚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發前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如本承諾人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在此期間以及本承諾人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及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每年轉讓股份數不超過本承諾人通過南通協眾和南通齊聚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本承諾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3)如本承諾人為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則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得超過上市時通過南通協眾和南通齊聚間接所持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累積計算使用。
(4)如本承諾人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第二節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承諾人不減持公司股份。
(5)本承諾人減持股份依照《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則的規定,按照規定的減持方式、減持比例、減持價格、信息披露等要求,保證減持發行人股份的行為符合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出售股票,本人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上繳發行人所有。
(7)本承諾人不會因職務變更、離職等原因而放棄履行承諾。
(8)如《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承諾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之鎖定或減持另有要求的,本承諾人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6、公司實際控制人親屬衛紅燕、衛保國、李軍、周衛飛補充承諾: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發前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諾出手股票,本人將該部分出售股票所得的收益(如有),上繳發行人所有。
(3)如《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之鎖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將按此等要求執行。”
(二)公司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的承諾
1、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核心技術人員潘衛國承諾:
(1)在承諾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本人通過在二級市場減持/協議轉讓或其他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發布的監管規則允許的減持方式所轉讓的股份,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如遇除權除息事項,前述發行價將作相應調整。
同時,本人在進行本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減持時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于股份減持的限制性規定。
(2)減持期限:在減持前3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并在6個月內實施完畢,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通知發行人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諾約束。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關于股份減持的承諾,其減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
2、公司實際控制人、副董事長、總經理衛小虎承諾:
(1)在承諾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本人通過在二級市場減持/協議轉讓或其他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發布的監管規則允許的減持方式所轉讓的股份,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如遇除權除息事項,前述發行價將作相應調整。
同時,本人在進行本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減持時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于股份減持的限制性規定。
(2)減持期限:在減持前3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并在6個月內實施完畢,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通知發行人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諾約束。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關于股份減持的承諾,其減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南通協眾承諾:
(1)在承諾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本企業通過在二級市場減持/協議轉讓或其他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發布的監管規則允許的減持方式所轉讓的股份,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如遇除權除息事項,前述發行價將作相應調整。
同時,本企業在進行本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減持時將嚴格遵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關于股份減持的限制性規定。
(2)減持公告:在減持前3個交易日公告減持計劃并在6個月內實施完畢,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通知發行人及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公司上市后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上述承諾約束。
(4)若本企業未履行上述承諾,減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
除上述承諾外,本次申請上市的限售股股東無其他特別承諾。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請上市的限售股股東均嚴格履行相應的承諾事項,不存在相關承諾未履行影響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況。
四、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情況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資金情況。
五、中介機構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
(1)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申請上市流通的首次公開發行限售股份持有人嚴格遵守了其在參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作出的承諾;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數量及上市流通時間等相關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
(3)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之日,公司關于本次首次公開發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
綜上所述,保薦機構對本次首次公開發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項無異議。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況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總數為92,877,632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為2023年6月3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細清單: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況表:
七、上網公告附件
《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南通國盛智能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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