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桂小筍
被新聞媒體存有神密協議書、秀強股份經理因涉嫌操縱市場以后,7月16日,秀強股份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深交所關注函,規定審查并告知企業原控股股東、當時任職老總盧秀強,當時任職董事長助理張小偉是不是在2016年11月6日到2017年3月13日期內存有參與或是執行控制股價的和行為。
具體而言,由此前新聞報道稱,企業當時任職董事長助理張小偉(招標方)于2016年11月6日和股票操盤方許海(承包方)簽訂合作協議,承諾招標方注資2億,由乙方拉漲股價,疑是助企業原控股股東、當時任職老總、在職經理盧秀強上位高管增持公司股權。
約定書,招標方將所持有的3383.83億港元企業股票根據大宗交易方式出售給承包方,承包方保證高管增持平均價不少于15.5元/股,超出平均價一部分的盈利歸承包方全部;招標方除高價位高管增持外,承包方依照2億人民幣使用時間向甲方付款年化利率12%利息,且投資賬戶由乙方最低;承包方在付利息后,投資賬戶的盈利所有歸自已全部;合作期限為大半年,協議簽訂起一年內,招標方定向增發標底最少給承包方2個認購份額。
上海市明倫法律事務所王智斌侓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說:“就目前公開發布內容來看,該協議展現了有關多方操縱市場主觀用意,但該協議后續執行狀況還不清楚,多方是不是實行了操縱行為、有沒有控制不良影響,尚需監督機構進一步查清。但是,依據《行政處罰法》36條規定,一般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追訴是2年,涉及到金融并有危害后果的重大違法的追訴是5年,從這個時間看,就算相關多方存有操縱行為,該事項有可能會已經過去了行政處罰追訴期。”
但是,“在司法方面,操縱股價罪的追訴期為10年,目前還在追訴期內。假如多方同樣存在操縱行為從而產生嚴重危害的,依據《刑法》182條的規定,侵權人最大很有可能被判刑10年有期徒刑。”王智斌所言。
需注意,在這段時間,秀強股份也是有運用公示協助利益相關方危害股票價格之嫌:2016年11月16日夜間,秀強股份公布了有關控股股東擬減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江蘇省炎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秀強炎昊重點股權投資基金5號、江蘇省炎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秀強炎昊重點股權投資基金3號(以下統稱重點股權投資基金)擬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總計高管增持企業3383.83億港元。依據公開數據得知,2016年11月15日至12月14日,秀強股份股票價格發生大幅波動。但在2017年1月14日,秀強股份又發布2016年年報披露時間,預測純利潤同期相比暴增。2017年2月28日,秀強股份還發布了2016年度業績報告,預估2016年主營業務收入提高13.68%,純利潤提高89.82%。2017年3月13日夜間,秀強股份公布《關于實際控制人減持股份的公告》,原控股股東盧秀強等通過以上重點股權投資基金總計高管增持公司股權2988.79億港元,占公司總股本的5%,高管增持平均價為13.5元/股。
針對有關公告發布時間和股票價格轉變節奏,關注函談及,要求其審查2016年的年報披露時間和業績報告公布時,內幕消息知情者在2016年11月6日到2017年3月13日期內買賣企業股票的現象,并告知企業在這段時間存不存在運用有關公示相互配合原控股股東、當時任職老總盧秀強及以上協議書相關負責人等操縱市場的現象。
浙江大學國際協同國際商學院數據經濟和金融前沿研究核心聯席會負責人、研究者盤和林接受《證券日報》采訪時表示:“最重要的是要查出基金公司勾結操控直接證據,而大多數操縱行為都那么秘密。”
盤和林剖析:“即然流下了協議具體內容,這樣有很有可能來自勾結彼此內部結構,因此能通過舉報者來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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