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987證券簡稱:康德萊公示序號:2023-040
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負法律責任。
核心內容提醒:
●每一股比例
A股每一股紅股0.22元
●有關日期
●多元化分紅送轉:是
一、根據分配原則的股東會屆次和日期
此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5月10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二、分配原則
1.派發本年度:2022年本年度
2.分配目標:
截止到證券登記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我國證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冊的我們公司公司股東。此次分配涉及到多元化權益分派,上海康德萊公司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復購專用型股票賬戶(帳戶號:B882442126)不參加此次分配。
3.多元化分紅送轉計劃方案:
目前為止,公司股本數量為441,569,000股,此次具體執行回轉的股票數為436,790,880股,企業未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庫存股4,778,120股股權不參加此次分派。此次股東分紅以方案落地前436,790,880股為基準(總市值扣減未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庫存股),向公司股東每一股派發現金紅利0.22元(價稅合計),總共派發現金紅利96,093,993.60元(價稅合計)。
實際除權除息步驟如下:
1、公司本次開展紅股分派,無派股和轉贈分派。因而,企業流通股本不容易產生變化,流通股變動比例為0。
2、執行回轉的總股本數量為441,569,000股-4,778,120股=436,790,880股。
3、虛似分配的紅股=(執行回轉的總股本數量×具體分配的每一股紅股)÷總市值=436,790,880股×0.22元/股÷441,569,000股≈0.2176元/股。
4、虛似分配計算出來的除權除息(息)參考價=(前收盤價-虛似分配的紅股)÷(1+流通股變動比例)=(前收盤價-0.2176元/股)÷(1+0)。
三、有關日期
四、分派實施細則
1.實施細則
(1)無盡售標準流通股本市場紅利授權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資金結算系統軟件向證券登記日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冊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辦了指定交易股東發放。已申請指定交易的投資人可在收益派發日則在指定證券公司領到紅股,未辦指定交易股東收益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請辦理指定交易之后再進行發放。
(2)派派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據證券登記日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冊公司股東股票數,按比例分配立即記入股東賬戶。
2.自己派發目標
此次紅股發放,自然人股東上海康德萊控股有限公司由企業立即派發。
3.繳稅表明
(1)依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本人從公開發行和出讓銷售市場所取得的公司股票,持倉時限超出1年,股息紅利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持倉時限在1月之內(含1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的記入應納稅額;持倉時限在1個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記入應納稅額。所述所得的統一可用20%稅率計稅個稅。上市企業發放股權收益時,對個人持股1年之內(含1年)的,上市企業暫時不繳納個稅;待個人轉讓個股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按照其持倉時限測算應納稅所得額,由券商等股權托管機構從企業資金帳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下月5個工作日日內劃付上市企業,上市企業在接到稅金當月法律規定申請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請交納。
(2)依據國稅總局出臺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47號)的相關規定,達標境外企業投資人(下列稱之為QFII)獲得來自我國境內的股利分配、收益和利息費用,理應按照10%稅率由企業代收代繳所得稅。QFII獲得股利分配、收益和利息費用,必須享有稅收協定(分配)待遇,可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無誤依照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到出口退稅的,需及時給予辦理。
(3)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務[2014]81號),對香港交易所投資人(包含單位和個人)項目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繳企業所得稅。在香港中央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香港結算)不具有向中國結算給予投資人的真實身份及持倉方式等清單數據庫的標準以前,暫時不實行按持倉時長推行差異化繳稅現行政策,由上市企業依照10%稅率代繳企業所得稅,并向稅務機關申辦繳納申請。針對中國香港投資人中屬其它國家稅收居民并且其該國和中國簽署的稅收協定要求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率小于10%的,公司或者個人可以自己或由代扣代繳個稅人,向上市企業稅務機關明確提出享有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稅務機關審批后,應按照已繳稅款和依據稅收協定稅額計算公式的應納稅額的差值給予出口退稅。
(4)針對擁有企業股票的許多投資者及公司股東,企業將不會代收代繳所得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對其按照規定自主交納。
五、相關資詢方法
針對權益分派事宜如有任何疑問,請按下列聯系電話進行了解:
聯絡單位:上海康德萊公司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方式:021-69113502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萊公司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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