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352證券簡稱:浙江龍盛公告編號:2023-032號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被擔保人名稱: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龍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染化”)、浙江鴻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鴻盛”)和浙江安諾芳胺化學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安諾”)。
●本次擔保金額及已實際為其提供的擔保余額:公司本次為浙江染化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人民幣4.50億元(其中在平安銀行最高額保證人民幣3.00億元、在浦發銀行最高額保證人民幣1.50億元);為浙江鴻盛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人民幣1.50億元;為浙江安諾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人民幣1.50億元。截至2023年6月27日,公司實際為浙江染化提供擔保余額共計人民幣26.63億元,為浙江鴻盛提供擔保余額共計人民幣20.04億元,為浙江安諾提供擔保余額共計人民幣3.40億元,上述擔保均在股東大會核定的擔保額度范圍內。
●上述擔保均無反擔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的情況。
●特別風險提示:公司本次擔保的全資子公司浙江染化資產負債率超過70%,敬請投資者注意相關風險。
一、擔保情況概述
(一)擔保的基本情況
2023年6月28日,公司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平安銀行”)簽署《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就全資子公司浙江染化銀行授信事宜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人民幣3億元。
同日,公司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上虞支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簽署三份《最高額保證合同》,就全資子公司浙江染化融資授信事宜提供保證,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人民幣1.50億元;就全資子公司浙江鴻盛融資授信事宜提供保證,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人民幣1.50億元;就全資子公司浙江安諾融資授信事宜提供保證,擔保的最高債權額人民幣1.50億元。
截至2023年6月27日,公司實際為浙江染化提供擔保余額共計人民幣26.63億元,為浙江鴻盛提供擔保余額共計人民幣20.04億元,為浙江安諾提供擔保余額共計人民幣3.40億元
(二)本擔保事項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
公司分別于2023年4月13日、2023年5月11日召開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和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對下屬子公司核定擔保額度的議案》,具體內容詳見公司分別于2023年4月15日、2023年5月1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及指定媒體披露的公告。
二、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浙江龍盛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胡順勇
注冊資本:354萬美元
經營范圍一般項目:染料制造,染料銷售,專用化學產品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專用化學產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化工產品生產(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危險化學品生產,危險化學品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
公司持有該公司100%股權。浙江染化最近一年又一期相關財務數據如下:
幣種:人民幣單位:萬元
(二)浙江鴻盛化工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緯三路
法定代表人:劉玉楓
注冊資本:8,420萬美元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危險化學品生產;危險化學品經營;肥料生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化工產品生產(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肥料銷售;專用化學產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煤炭及制品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公司持有該公司100%股權。浙江鴻盛最近一年又一期相關財務數據如下:
幣種:人民幣單位:萬元
(三)浙江安諾芳胺化學品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浙江省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緯三路15號
法定代表人:劉玉楓
注冊資本:339萬美元
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危險化學品生產;危險化學品經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化工產品生產(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基礎化學原料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等許可類化學品的制造);專用化學產品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專用化學產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食品添加劑銷售;石灰和石膏銷售;煤炭及制品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公司持有該公司100%股權。浙江安諾最近一年又一期相關財務數據如下:
幣種:人民幣單位:萬元
注:上述被擔保對象,若存在下屬子公司的,則其財務數據均為合并報表的數據。
三、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公司與平安銀行簽署的關于浙江染化《最高額保證擔保合同》的主要內容
1、合同簽署人
債權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保證人: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擔保形式
本合同項下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最高額保證擔保,且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被擔保的主合同和主債權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主合同為債權人與浙江染化在債權確定期間(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內因業務辦理而簽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債權債務文件;以及債權人與浙江染化簽署的合同編號為平銀杭金紹綜字20230516第001號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及上述文件的任何后續修訂、補充或變更。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主債權為前述主合同項下對浙江染化所享有的所有債權,包括在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的期間(該期間在本合同中簡稱為“債權確定期間”)內,債權人因與浙江染化辦理各類業務而產生的債權,以及其相應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合同所約定的全部債權。
4、最高債權限額
前述主債權余額在債權確定期間內最高不超過等值(折合)人民幣3億元為限。
5、保證擔保的范圍
本合同項下保證的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浙江染化所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或有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
6、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從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具體授信項下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則保證期間順延至展期期間屆滿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項下存在不止一項授信種類的,每一授信品種的保證期間單獨計算。
(二)公司與浦發銀行簽署的關于浙江染化《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主要內容1、合同簽署人
債權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上虞支行
保證人: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保證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保證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范圍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債權,還及于由此產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罰息和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費及其他為簽訂或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債權人實現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以及根據主合同經債權人要求浙江染化需補足的保證金。
4、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按債權人對浙江染化每筆債權分別計算,自每筆債權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至該債權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三年止。
5、被擔保債權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主債權為,債權人在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8日止的期間內與浙江染化辦理各類融資業務所發生的債權(前述期間是最高額擔保債權的確定期間,即“債權確定期間”),以及雙方約定的在先債權(如有)。前述主債權本金余額在債權確定期間內以最高不超過等值人民幣(幣種)1.50億元為限。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以不超過人民幣1.50億元為限。
(三)公司與浦發銀行簽署的關于浙江鴻盛《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主要內容1、合同簽署人
債權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上虞支行
保證人: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保證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保證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范圍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債權,還及于由此產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罰息和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費及其他為簽訂或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債權人實現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以及根據主合同經債權人要求浙江鴻盛需補足的保證金。
4、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按債權人對浙江鴻盛每筆債權分別計算,自每筆債權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至該債權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三年止。
5、被擔保債權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主債權為,債權人在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8日止的期間內與浙江鴻盛辦理各類融資業務所發生的債權(前述期間是最高額擔保債權的確定期間,即“債權確定期間”),以及雙方約定的在先債權(如有)。前述主債權本金余額在債權確定期間內以最高不超過等值人民幣(幣種)1.50億元為限。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以不超過人民幣1.50億元為限。
(四)公司與浦發銀行簽署的關于浙江安諾《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主要內容1、合同簽署人
債權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紹興上虞支行
保證人: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保證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保證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范圍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債權,還及于由此產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罰息和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手續費及其他為簽訂或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債權人實現擔保權利和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以及根據主合同經債權人要求浙江安諾需補足的保證金。
4、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按債權人對浙江安諾每筆債權分別計算,自每筆債權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至該債權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三年止。
5、被擔保債權
本合同項下的被擔保主債權為,債權人在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8日止的期間內與浙江安諾辦理各類融資業務所發生的債權(前述期間是最高額擔保債權的確定期間,即“債權確定期間”),以及雙方約定的在先債權(如有)。前述主債權本金余額在債權確定期間內以最高不超過等值人民幣(幣種)1.50億元為限。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以不超過人民幣1.50億元為限。
四、擔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擔保為公司對下屬全資子公司的擔保,公司擁有被擔保人的控制權,雖浙江染化去年虧損,但今年第一季度已盈利,目前上述全資子公司經營正常,擔保風險整體可控。公司董事會已審慎判斷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且上述擔保符合公司下屬子公司的日常經營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不會影響公司股東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會意見
公司董事會于2023年4月13日召開公司第九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對下屬子公司核定擔保額度的議案》,同意本議案的9票,反對0票,棄權0票。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及指定媒體披露的公告。
六、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2023年6月27日,公司對外擔保均為對下屬控股子公司的擔保,擔保總余額為人民幣80.61億元,占公司2022年末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凈資產的25.06%。公司未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提供擔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擔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龍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O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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