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判決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原審原告、被上訴人
● 涉案的金額: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人民幣,下同)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及相關維權費用。
● 在重大資產置換及重大資產出售暨關聯交易中,公司對億華公司的債權已置出。債權所涉及的各項權利、義務、損失、責任、風險及收益均概括轉移至債權承接方。本判決結果對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利潤沒有負面影響。
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案號為(2022)粵民終2814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訴訟基本情況
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對廣東億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一,以下簡稱“億華公司”)、廣州市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簡稱“景興公司”)、廣州市熊光投資策劃有限公司(被告三,以下簡稱“熊光公司”)、廣州市景點商業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四,以下簡稱“景點公司”)、景治君(被告五)、李巧珍(被告六)、景藝杰(被告七)、蘇潔貞(被告八)、景藝暉(被告九)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關于1,113,260,000元委托貸款糾紛案件的訴訟(第三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北京路支行)。詳見公司2020年12月17日披露的《關于涉及訴訟的公告》(編號:2020-080)。
2022年3月18日,公司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粵01民初2160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原審判決”),詳見公司2022年3月22日披露的《關于訴訟判決結果的公告》(編號:2022-009)。
2022年4月2日,公司收到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粵01民初2160號《民事裁定書》,原審判決書中存在筆誤,應予補正。原審被告景治君因不服原審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起上訴。詳見公司2022年4月7日披露的《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編號:2022-018)。
二、補正后一審判決結果
1.被告廣東億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本金的利息:2018年1月31日至2月11日以913,260,000元為基數,2018年2月12日至3月19日以978,260,000元為基數,2018年3月20日至3月26日以1,008,260,000元為基數,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1月18日以1,113,26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計算;第二部分為本金的罰息:自2021年1月19日至實際清償之日,以本金1,113,260,000元為基數,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第三部分為利息的罰息,以實際欠付第一部分的利息為基數自2018年6月21日按年利率18%計算至2021年1月18日)。
2.被告景治君、李巧珍、景藝暉、景藝杰、蘇潔貞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被告廣東億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市熊光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廣州市景點商業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被告廣東億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廣州市熊光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廣州市景點商業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藝暉、景藝杰、蘇潔貞承責后,有權向被告廣東億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追償。
3.原告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告廣州市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被告廣東億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務中借款本金1,113,260,000元及2020年7月31日前所欠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債權,原告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可依據本判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申報債權并統一受償;被告廣州市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責后,有權向被告廣東億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追償。
4.當被告億華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時,原告在上述第一項判決確定額債權范圍內對億華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地址為廣州市越秀區中山五路至西湖路大馬站至小馬站、房產登記號為2007國用字1000007號的土地使用權),在上述第三項判決確定的債權范圍內對景興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按照抵押登記順位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景興公司持有的億華公司已辦理出質登記的股權進行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5.駁回原告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482,766元,原告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受理費1,092,108元,被告廣東億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州市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藝暉、景藝杰、蘇潔貞負擔受理費7,390,658元及財產保全費5,000元,廣州市景點商業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市熊光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對其中的訴訟費3,695,329元及2,500元財產保全費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廣東億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州市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州市熊光投資策劃有限公司、廣州市景點商業城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景治君、李巧珍、景藝暉、蘇潔貞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景藝杰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三、二審判決結果
景治君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545.56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四、對公司的影響
在重大資產置換及重大資產出售暨關聯交易中,公司對億華公司的債權已置出。公司已就對億華公司的債權轉移通知相關債務人。公司與廣州珠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珠江健康資源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已簽署《交割協議》,確認自交割日起,就置出資產中的債權類資產,債權所涉及的各項權利、義務、損失、責任、風險及收益均概括轉移至債權承接方。詳見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重大資產置換及重大資產出售暨關聯交易實施情況報告書》。本判決結果對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利潤沒有負面影響,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廣州珠江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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