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整體執行董事確保公告內容不存在什么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好性依規負法律責任。
核心內容提醒:
●是不是涉及到多元化分紅送轉:是
●每一股比例
每一股紅股1.20元
●有關日期
一、根據分配原則的股東會屆次和日期
此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23年5月11日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二、分配原則
1.派發本年度:2022年年度
2.分配目標:
截止到證券登記日在下午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我國證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冊的我們公司公司股東(上海之江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復購專用型股票賬戶以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一一回購股份》等相關法律法規,以上公司回購股份不具有股東會投票權、股東分紅、公積金轉增總股本、認購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支配權,不可質押貸款和外借。因而,企業通過復購專用型股票賬戶持有的我們公司股權,不參加此次股東分紅。
3.多元化分紅送轉計劃方案:
(1)多元化分紅送轉計劃方案
結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關于2022年度公司利潤分配的議案》,企業擬以權益分派執行時證券登記日注冊登記的總市值(扣減公司回購專用賬戶的股權)為基準,向公司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12元(價稅合計)。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企業總市值194,704,350股,扣減公司回購專用賬戶的股權2,546,351股,為此測算總計擬派發現金紅利230,589,598.80元(價稅合計)。此次股東分紅不執行包含公積金轉增總股本、派股等在內的別的方式的分派。如果在執行權益分派的證券登記日前企業總市值(扣減公司回購專用賬戶的股權)產生變化,公司擬保持分派總金額不會改變,適當調整每一股比例。
截止到2022年11月4日,企業已經完成股份回購,具體回購公司股份2,546,351股,自2022本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公布之日起止本公告公布日,企業總市值扣減公司回購專戶中股份的數量未出現變化,不會有調節每一股分配比例狀況。
(2)此次多元化分紅送轉除權除息測算根據
結合公司上海交易所的有關規定,根據下列公式換算除權除息后新房開盤指導價:
除權除息(息)參考價=(前收盤價-紅股)÷(1+流通股變動比例)
結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定申請的利潤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僅開展股票分紅,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和派股。因而,企業流通股本不容易產生變化,流通股變動比例為0。
虛似分配的紅股=(執行回轉的總股本數量×具體分配的每一股紅股)÷總市值=(194,704,350一2,546,351)×1.20÷194,704,350=1.1843元/股。
因而,公司本次權益分派除權除息參考價=(前收盤價一紅股)÷(1+流通股變動比例)=(前收盤價一1.1843)÷(1+0)=(前收盤價一1.1843)元/股。
三、有關日期
四、分派實施細則
1.實施細則
除公司回購專用型股票賬戶里的股權不參加股東分紅外,其他公司股東市場紅利授權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利用其資金結算系統軟件向證券登記日上海交易所收盤后在冊并且在上海交易所各VIP辦了指定交易股東發放。已申請指定交易的投資人可在收益派發日則在指定證券公司領到紅股,未辦指定交易股東收益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存放,待申請辦理指定交易之后再進行發放。
2.自己派發目標
無
3.繳稅表明
(1)針對持有公司無盡售標準流通股本的法人股東及證券基金,依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2]85號)及《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5]101號)的相關規定,本人(包含證券基金)從公開發行和出讓銷售市場所取得的公司股票,持倉時限(指從公開發行和出讓銷售市場獲得企業股票之日至出讓交收這只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擁有時長)超出1年,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rmb1.20元;持倉時限在1年之內(含1年)的,此次分紅配股企業暫時不繳納個稅,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rmb1.20元,待本人(包含證券基金)出讓個股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照其持倉時限測算應納稅所得額,由券商等股權托管機構以其資金帳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下月5個工作日日內劃付企業,企業在接到稅金當月法律規定申請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申請交納。
實際實際稅率為:持倉時限在1月之內(含1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的記入應納稅額,實際稅率為20%;其持倉時限在1個月左右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記入應納稅額,實際稅率為10%;持倉時限超出1年,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
(2)針對持有公司比較有限售標準流通股本的法人股東和證券基金的紅股,依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務[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公開后所取得的股權收益,按規定測算繳稅,持倉時長自公開日測算;公開前所取得的股權收益暫減按50%記入應納稅額,可用20%稅率計稅個稅,實際稅率為10%,稅后工資具體派發現金紅利為每一股rmb1.08元。
(3)針對達標境外企業投資人(QFII)公司股東,依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47號)的相關規定,由企業依照10%稅率代收代繳紅股企業所得稅,繳稅后具體派發紅股為每一股rmb1.08元。如有關公司股東認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須享有稅收協定(分配)工資待遇或其它稅收政策的,可以按照要求自主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
(4)針對擁有企業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人(包含單位和個人)公司股東,其股權收益會由企業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依照個股名義持有人帳戶以人民幣發放,繳稅依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務[2014]81號)實行,該紅股會由我們公司依照10%稅率代收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工資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rmb1.08元。如有關公司股東認為所取得的股利分配、收益收入必須享有稅收協定(分配)工資待遇或其它稅收政策的,可以按照要求自主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
(5)對于一般投資者和公司股東,企業將不會代收代繳所得稅,其紅股企業所得稅對其自主交納,企業每一股具體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工資每一股rmb1.20元。
五、相關資詢方法
有關此次權益分派如有任何疑問,請按下列聯系電話進行了解:
聯絡單位:董事長助理公司辦公室
聯系方式:021-34635507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股東會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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