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通知于2023年6月17日以傳真及專人送達方式向全體董事發出通知,并于2023年6月21日以通訊方式召開。會議應到董事9人,實到董事9人,會議由公司董事長徐志豪先生主持,會議的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1、審議通過《關于向激勵對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等相關規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認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預留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同意以2023年6月21日為預留授予日,授予價格為5.93元/股,向16名激勵對象授予47.00萬股限制性股票。
具體情況詳見于2023年6月22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于向激勵對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38)。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三、備查文件
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22日
證券代碼:000913 證券簡稱:錢江摩托 公告編號:2023-037
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監事會會議召開情況
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通知于2023年6月17日以傳真及專人送達方式向全體監事發出通知,并于2022年6月21日以通訊方式召開。會議應到監事3人,實到監事3人,公司董事會秘書列席了本次會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二、監事會會議審議情況
1、審議通過《關于向激勵對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
監事會認為:公司董事會確定的預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有關授予日的相關規定。公司和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設定的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經成就。
激勵對象符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激勵計劃》確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綜上,本次激勵計劃的預留授予日、激勵對象均符合《管理辦法》《激勵計劃》等相關規定,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經成就。監事會同意以2023年6月21日為預留授予日,向符合條件的16名激勵對象授予47.00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5.93元/股。
具體情況詳見于2023年6月22日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關于向激勵對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編號:2023-038)。
表決結果:同意3票、反對0票、棄權0票。
三、備查文件
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
特此公告。
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3年6月22日
證券代碼:000913 證券簡稱:錢江摩托 公告編號:2023-038
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向激勵對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內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預留授予日:2023年6月21日
● 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47.00萬股
● 限制性股票預留授予價格:5.93元/股
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錢江摩托”)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激勵計劃”、“激勵計劃”)規定的限制性股票預留授予條件已經成就,根據公司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授權,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確定限制性股票的預留授予日為2023年6月21日,向16名激勵對象授予47.00萬股限制性股票。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激勵計劃已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序
(一)2022年5月20日,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作為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關聯董事已回避表決。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相關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及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了獨立意見。
(二)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6月1日,公司對本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網進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人對本次擬激勵對象提出任何異議或不良反饋。
2022年6月3日,公司監事會發布了《關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審核意見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三)2022年6月23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作為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關聯股東已回避表決。
公司實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得批準,董事會被授權確定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辦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6月24日,公司披露了《關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勵對象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對內幕信息知情人、激勵對象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未發現存在利用與本激勵計劃相關的內幕信息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
(五)2022年6月29日,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調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和授予數量的議案》及《關于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作為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關聯董事已回避表決。確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為2022年6月30日,向160名激勵對象授予1539.50萬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監事會對首次授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并發表了同意的意見,獨立董事對上述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
(六)2023年6月21日,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和第八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確定限制性股票的預留授予日為2023年6月21日,向16名激勵對象授予47.00萬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監事會對預留授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實并發表了同意的意見,獨立董事對上述議案發表了獨立意見。
二、董事會關于符合預留授予條件的說明
根據激勵計劃中的規定,只有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公司應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會經過認真核查,認為公司及激勵對象均未發生或不屬于上述任一情況,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
三、限制性股票預留授予的具體情況
(一)授予日:2023年6月21日
(二)授予數量:47.00萬股
(三)股票來源: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授予人數:16人
(五)授予價格:5.93元/股
(六)本激勵計劃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股權激勵計劃提交股東大會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0%。
2、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數值若出現總數與各分項數值之和尾數不符,均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激勵計劃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勵計劃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為自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之日起12個月、24個月、36個月、48個月。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用于擔保或償還債務。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股票紅利、股票拆細而取得的股份同時限售,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滿后,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注銷。
本激勵計劃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時間安排如下:
(八)本激勵計劃的業績考核要求
1、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為2023-2026年四個會計年度,分年度對公司的業績指標進行考核,以達到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當年度的解除限售條件之一。具體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所示:
根據每個考核年度業績目標達成率(P)的完成情況,確定公司層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X),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業績考核目標如下圖所示:
注:1、“營業收入”、“凈利潤”以經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合并報表所載數據為計算依據。
2、上述“凈利潤”指經審計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勵計劃股份支付費用影響的數值為計算依據。
若公司未滿足某一年度公司層面業績考核要求,所有激勵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購注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個人層面績效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的個人層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現行薪酬與考核的相關規定實施。并依照激勵對象的考核結果確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勵對象的績效考核結果劃分為“S、A、B+、B、B-、C、D”七個檔次,考核評價表適用于考核對象。屆時根據下表確定激勵對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若公司層面業績考核當年度達到業績考核目標,激勵對象當年實際可解除限售額度=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公司層面解除限售比例(X)×個人層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勵對象考核當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購注銷,回購價格為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四、本次實施的激勵計劃與股東大會通過的激勵計劃的差異情況
本次授予內容與公司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激勵計劃一致。
五、參與激勵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6個月買賣公司股票情況的說明
本激勵計劃不存在參與激勵計劃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授予日前6個月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
六、激勵對象認購權益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安排
激勵對象認購權益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全部自籌,公司承諾不為激勵對象依本激勵計劃獲取公司股票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公司將根據國家稅法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稅費。
七、公司籌集的資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權益所籌集的資金將全部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八、股份支付費用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一股份支付》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一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公司將在限售期的每個年度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數變動、業績指標完成情況等信息,修正當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費用和資本公積。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價值=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場價格(2023年6月21日公司股票收盤價)-授予價格。
公司董事會已確定本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預留授予日為2023年6月21日,公司向激勵對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47.00萬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5.93元/股,根據中國會計準則要求,本激勵計劃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對各期會計成本的影響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結果并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會計成本除了與授予日、授予價格和授予數量相關,還與實際生效和失效的權益數量有關,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的影響最終結果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九、獨立董事意見
經核查,我們認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中規定的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經成就。
2、本次確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不存在《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規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勵對象均未發生不得授予或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為激勵對象提供貸款、貸款擔保或任何其他財務資助的計劃或安排。
4、根據公司2022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董事會確定限制性股票預留授予日為2023年6月21日,該授予日符合《管理辦法》及《激勵計劃》中關于授予日的相關規定。
5、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激勵機制,增強公司管理團隊對實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綜上,我們一致同意以2023年6月21日為限制性股票預留授予日,并同意以5.93元/股的價格向16名激勵對象授予47.00萬股限制性股票。
十、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預留授予的激勵對象名單及授予安排等相關事項進行審核,發表書面審核意見如下:
1、擬獲授權益的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擬獲授權益的激勵對象符合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中無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監事會認為本次激勵計劃預留授予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和授予條件,其作為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其獲授限制性股票的條件已成就。監事會同意以2023年6月21日為預留授予日,向16名激勵對象授予47.00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為5.93元/股。
十一、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性意見
1、公司已就本次預留授予的相關事項履行了現階段必要的批準和授權,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2、本次預留授予的授權日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3、本次預留授予的授予對象、授予數量及授予價格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4、本次預留授予的授予條件已經滿足,公司實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辦法》和《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
5、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符合《管理辦法》的規定;隨著本次激勵計劃的進行,公司尚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繼續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十二、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
上海榮正企業咨詢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相關事項的專業意見認為:截至報告出具日,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勵計劃預留授予事項已取得了必要的批準與授權,本次激勵計劃預留授予日、授予價格、授予對象、授予數量等的確定事項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進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辦理相應后續手續。
十三、備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
2、公司第八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于向激勵對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獨立意見;
4、監事會關于公司向激勵對象預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關事項的核查意見;
5、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關于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相關事項的法律意見書;
6、上海榮正企業咨詢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預留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特此公告。
浙江錢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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